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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婚前个人购房借款 另一方是否要还

发表于2015-05-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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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日嘉宾

黄梦燕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

近日,有读者咨询,丈夫在婚前向他人借款,妻子并不知情,夫妻双方后来因为一些原因离婚。但债权人此后将两人均告上了法庭,要求偿还债务。读者问,此种情形,女方是否要担责,应如何抗辩?

黄梦燕表示,若女方对这笔债务确不知情,也未在借条上签字,则该笔借款属男方个人债务,女方无需担责。庭审中,女方需对一些时间节点予以证明,例如证明结婚时间在借条落款时间之后。

如果债权人主张该笔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,需二人共同偿还,则举证责任主要在债权人一方,如男方也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,则男方也应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。作为女方,则可以提供一些反证,比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情况,以证明无需通过借款维持生活,以加强法官对该笔借款用途的客观认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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